其實決定要結婚真的是有點倉促
絕對不是因為有了小蘋果才結婚的喔~~~
因為今年是2014年,我們特地還選了214西洋情人節這天公證
除了想在今年取個諧音~讓老蕭能夠愛我一世啊~~哈哈哈哈哈
另外一個原因是,今年是孤鸞年.....避免在孤鸞年這年結婚,就可以利用公證來化解
其實公證結婚真的很方便簡單
以下資料來自士林地方法院網站:
辦理流程:
不論戶籍或居住地在何處,想要請求公證結婚的新人,只要依規定提供相關證件,均可向本院公證處提出公證結婚之聲請。
請求辦理公證結婚的前提條件是男須滿十八歲,女須滿十六歲。
辦理時間:
原則上資料齊全上班時間內可以隨到隨辦結婚書約公證;但如需舉行結婚儀式,則需事前預約。
為方便業務之安排,本院公證處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10時、11時及下午3時於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結婚儀式(各場次之結婚儀式依結婚人對數集團舉行),
另外每週例假日(週六或週日)則為擇吉於其中一天舉行(均於上午舉行)。提出聲請前,請事先自行擇定公證結婚日期和場次 。
我跟老蕭是選在今年的2月14日,因為還要配合另外兩位證人的時間
所以我們是挑下午3點的時段
時間場次擇定後,請覓妥公證當日可以到場的兩人為證人(證人須滿20歲,可以簽名者)後,事先最晚前3個工作天,由一人攜帶以下文件到本處辦理預約登記
我在前幾天就先來作登記了...因為另外兩位證人的資料都不在我身上,所以我是用傳真補送
結婚當日須備妥
四人(結婚雙方+2位證人)需一同到場
公證請求書一份(可至「司法院書狀範例」下載 ,也可到公證處購買填寫)。
一份也才2塊錢...所以我們是直接當場購買填寫的
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(本處留存影本),結婚當日須攜正本。(因結婚當日公證人仍需審核身分證,請不要事先至戶政事務所預約辦理結婚登記,換發身分證)
兩位證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(本處留存影本),結婚當日須攜正本。
結婚人如未滿二十歲者,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。登記時須一併攜帶法定代理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(本處留存影本),以及印章。
結婚人如果是外國人或國外華僑,要提出護照正影本(本處留存影本)以及三個月內的單身證明文件正本(單身證明文件必須是中文或英文,本處留存影本)。
且該單身證明文件應經我國外交機關驗證(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出具者,要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證明。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,應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,再經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)。
登記時應繳公證費:依公證日期係上班日為新台幣1,000元,例假日1,500元。
公證當天,結婚人、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,參加人員請著正式整齊之服裝。
公證完畢,始交付公證書3份,請務必持其中一份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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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完以上的流程後,如果只是單純公證的新人,就可以拿著公證書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囉~
由於我們是申請結婚儀式
所以還有後面的程序要繼續喔
新人要先在禮堂後方等待,旁邊就是觀禮席
經過花圈拱門
由公證人證婚
一鞠躬、二鞠躬、三鞠躬
交換信物
公證人宣讀結婚公證書
禮成,大家合影留念
攝影師最後來一招,要來個求婚現場
其實還有很多漏網鏡頭啦
就是公證人有請小艾的家人上去致詞...這一個片段因為都沒有掌鏡,所以都沒有拍到
重要的叮嚀!!
公證程序雖然完成,但是結婚還沒有生效,結婚人當天還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結婚才會當天生效。
結婚登記需攜帶文件如下:
1.公證書壹份(公證書即為「結婚書約」)
2.新人雙方的國民身分證正本
3.新人雙方的戶口名簿正本
4.雙方一年內的相片各壹張(最近一年內所攝、正面半身彩色照,國民身分證規格)
5.雙方印章(或簽名)
辦理結婚登記後,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「結婚證明書」(中英文版本均有);其他關於辦理戶籍登記事宜,請參考內政部網站「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」。
士林地方法院:http://sld.judicial.gov.tw/default.asp?but1=31&but2=60&but3=41
地址: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(就在天母棒球場對面)
電話:02-28312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