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02326_641564269213584_1992486057_o      

其實決定要結婚真的是有點倉促

絕對不是因為有了小蘋果才結婚的喔~~~

因為今年是2014年,我們特地還選了214西洋情人節這天公證

除了想在今年取個諧音~讓老蕭能夠愛我一世啊~~哈哈哈哈哈

另外一個原因是,今年是孤鸞年.....避免在孤鸞年這年結婚,就可以利用公證來化解

其實公證結婚真的很方便簡單

以下資料來自士林地方法院網站:

辦理流程:

不論戶籍或居住地在何處,想要請求公證結婚的新人,只要依規定提供相關證件,均可向本院公證處提出公證結婚之聲請。

請求辦理公證結婚的前提條件是男須滿十八歲,女須滿十六歲。

辦理時間:

原則上資料齊全上班時間內可以隨到隨辦結婚書約公證;但如需舉行結婚儀式,則需事前預約。

為方便業務之安排,本院公證處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10時、11時及下午3時於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結婚儀式(各場次之結婚儀式依結婚人對數集團舉行),

另外每週例假日(週六或週日)則為擇吉於其中一天舉行(均於上午舉行)。提出聲請前,請事先自行擇定公證結婚日期和場次 。

我跟老蕭是選在今年的2月14日,因為還要配合另外兩位證人的時間

所以我們是挑下午3點的時段

時間場次擇定後,請覓妥公證當日可以到場的兩人為證人(證人須滿20歲,可以簽名者)後,事先最晚前3個工作天,由一人攜帶以下文件到本處辦理預約登記

我在前幾天就先來作登記了...因為另外兩位證人的資料都不在我身上,所以我是用傳真補送

結婚當日須備妥

四人(結婚雙方+2位證人)需一同到場

公證請求書一份(可至「司法院書狀範例」下載 ,也可到公證處購買填寫)。

一份也才2塊錢...所以我們是直接當場購買填寫的

未命名

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(本處留存影本),結婚當日須攜正本。(因結婚當日公證人仍需審核身分證,請不要事先至戶政事務所預約辦理結婚登記,換發身分證)

兩位證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(本處留存影本),結婚當日須攜正本。

結婚人如未滿二十歲者,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。登記時須一併攜帶法定代理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(本處留存影本),以及印章。

結婚人如果是外國人或國外華僑,要提出護照正影本(本處留存影本)以及三個月內的單身證明文件正本(單身證明文件必須是中文或英文,本處留存影本)。

且該單身證明文件應經我國外交機關驗證(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出具者,要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證明。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,應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,再經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)。

登記時應繳公證費:依公證日期係上班日為新台幣1,000元,例假日1,500元。

公證當天,結婚人、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,參加人員請著正式整齊之服裝。

公證完畢,始交付公證書3份,請務必持其中一份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。

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-*

辦完以上的流程後,如果只是單純公證的新人,就可以拿著公證書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囉~

由於我們是申請結婚儀式

所以還有後面的程序要繼續喔

新人要先在禮堂後方等待,旁邊就是觀禮席

1939102_641570272546317_507014731_o  

經過花圈拱門

1924747_641565649213446_1522826294_o  

由公證人證婚

1924700_641569579213053_290617001_o  

一鞠躬、二鞠躬、三鞠躬

1938804_641569642546380_1282201485_o  

交換信物

1939391_641569475879730_495352183_o  

公證人宣讀結婚公證書

1798366_641570155879662_1846771789_o  

禮成,大家合影留念 

1938817_641570412546303_1911666856_o

攝影師最後來一招,要來個求婚現場

1902172_641565745880103_597287575_o

其實還有很多漏網鏡頭啦

就是公證人有請小艾的家人上去致詞...這一個片段因為都沒有掌鏡,所以都沒有拍到

重要的叮嚀!!

公證程序雖然完成,但是結婚還沒有生效,結婚人當天還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結婚才會當天生效。

1939027_641564295880248_936539835_o  

結婚登記需攜帶文件如下:

1.公證書壹份(公證書即為「結婚書約」)

10332989_673508272685850_1684528933_o  

2.新人雙方的國民身分證正本

10340567_673510186018992_1491832769_o  

3.新人雙方的戶口名簿正本

4.雙方一年內的相片各壹張(最近一年內所攝、正面半身彩色照,國民身分證規格)

5.雙方印章(或簽名)

辦理結婚登記後,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「結婚證明書」(中英文版本均有);其他關於辦理戶籍登記事宜,請參考內政部網站「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」。10317008_673511252685552_1422982429_o  

士林地方法院:http://sld.judicial.gov.tw/default.asp?but1=31&but2=60&but3=41

地址: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(就在天母棒球場對面)

電話:02-28312321

 

 

 

arrow
arrow
    文章標籤
    士林地方法院 公證結婚
    全站熱搜

    懶人媽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